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關於股東責任的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滅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不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所致,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註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