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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離婚訴訟以原告為被告為原則,需要在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壹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此外,還有壹些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比如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關於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者的訴訟;生效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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