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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篡改或刪除他人電腦數據,造成損失,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除上述法律制裁外,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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