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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控股股東需要進行清算嗎?

有限公司變更股東無需清算。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應當依法解散。變更股東不屬於上述解散清算的範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180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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