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調解書是人民法院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個人持有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無故推諉、拒絕、阻礙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法律文件必須具有法律效力,沒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也要有支付的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變更法律關系,則無需執行。因此,執行完畢後,執法人員應當將執行筆錄移交給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