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在訓政時期制定憲法,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發揮憲法的作用,國民政府擁有治理國家的完全權力。
政治培訓班
1928 65438+2月29日,東北改旗易幟,標誌著國民革命的勝利和軍政的終結;
1931 5月12日政治訓練期憲法完成;同年6月,1生效;
國民政府原定於1936年結束政治訓練,但因日本侵華,國家苦難深重,國民大會壹拖再拖,立憲遲遲未行;
1945-1946政協召開,政治集訓結束再次被提及;
1946 165438+10月,召開立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通過實施憲法的準備程序。所有違反憲法的法律必須立即廢除。與此同時,國民政府頒布了《結束政治訓練程序法》,以結束國民政府的運作。
1947年間,民眾投票選舉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召開國民大會實施憲法,成立中華民國政府,結束政治訓練,開始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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