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普通證人可以作為民事糾紛的證人。即所有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除外。知情人簽名的效力是見證的效力,與保證的意義完全不同。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綜上,參考不負責還款。
證人只是證明該事項真實存在,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而保證人或保證人需要承擔全部連帶責任或不完全連帶責任。簽字時要註意在證明人壹欄簽字,不要在保證人或擔保人壹欄簽字,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還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沒有見證人壹欄,而對方需要簽字,記得在簽字前加上前綴見證人。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見證人的作用是證明協議存在,是見證人簽字的效力,和保證書完全不同。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證人的作用是證明協議的存在。見證人簽名的效力就是見證人的效力,與保證書有完全不同的含義。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