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者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者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2.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九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