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壹,已經達到犯罪年齡的未成年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的意義。雖然界定了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18周歲等限制條件,雖然有特別規定明確表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從輕處罰不等於不處罰。在校園欺淩事件中,相應年齡的未成年人只要觸犯了法律,還是應該依法判刑的。第二,符合規定年齡的未成年人不能逃避刑事責任,特別是參與欺淩的未成年人。校園欺淩是指同學之間的欺淩、言語羞辱、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等行為。校園欺淩多發生在中小學。校園應該是學生學習知識、收獲快樂的地方,應該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然而,校園欺淩事件的出現不僅傷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沖擊了社會道德底線。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喪失犯罪能力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