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計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經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計劃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應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使用國有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使用者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集體土地使用權審批需要政府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第四條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標準和國家供地政策,對建設項目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