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6.對“認罪”的把握。寬嚴相濟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壹項或者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予認定為“認罪”,不適用從寬處罰制度。但是,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從輕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從輕處罰。
7.“認罰”的把握。認罪從寬制度中的“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表現為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書面陳述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認罪認罰”的考察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表現,應當結合退賠贓物、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罪認罰”,但相互之間暗中串通,幹擾證人證言,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的,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