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公司承擔債務,新老股東均不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股東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原因對公司或者其債權人承擔的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民事合同轉讓給新股東以免除其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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