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不壹定是排他性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合議庭審理;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由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壹)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 *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於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