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領域的法律主要針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和組織,而缺乏對市場化體制下的私營企業和經濟活動的有效監管。
2.法律規定過於簡單。在以國家計劃為中心的計劃經濟時期,法律對經濟活動的調整主要集中在對經濟生產力和資源配置的管理上。這限制了對市場機制、競爭規則和私下交易的法律監督。
3.立法不足。計劃經濟時期,由於國家計劃協調經濟發展,經濟立法很少。尤其是在知識產權、財稅等領域,缺乏相應的立法保護,給企業和市場帶來了不確定性和困擾。
4.法制不健全。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的法律體系相對不完善,也缺乏公正高效的司法機構。這意味著,在實踐中,保護市場機制運行、維護公平競爭的法律往往難以得到執行。
綜上所述,計劃經濟時期的法律制度在規範和保障經濟活動方面存在諸多不足,不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需要。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領域的法律逐步完善,法治水平不斷提高,保障了企業和非政府組織之間安全穩定交易的規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