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說,法律用詞壹定要慎重,有些詞表面看起來很像,但仔細推敲,意思就不壹樣了。比如,情節嚴重和後果嚴重有什麽區別?
情節嚴重和後果嚴重的區別,妳細說這兩個詞可能不太容易理解,但是舉個例子就很容易理解了。情節嚴重是指壹個人偷了壹個10萬的富翁,這個富翁有上億的財產;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壹個小偷偷了壹個窮人的10元後,這個窮人餓死了。
情節嚴重與後果嚴重的區別在於:情節嚴重但未帶來巨大嚴重後果;造成嚴重後果是指雖然情節不嚴重,但已經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後果,如死亡、癱瘓等。雖然這兩個詞表面上看起來意思差不多,但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術語。
疑似火災。
刑法第115條規定的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導致火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疏忽立案標準引發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致使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被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發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 (壹)後果較重的;可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確定處罰輕重的壹個標準。也就是說,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在處罰上要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