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酒吧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免除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中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由安全保障義務人負責。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