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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米歇爾冰城簽了6個月的合同。不想幹了怎麽辦?我會有法律責任嗎?

不能,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1.違約金是指壹方違約時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壹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明確規定,而《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首次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適用。二、違約金的標準:1。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2.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同壹法律中沒有具體規定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數額,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不能違反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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