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38年6月至2020年10月,胡被判處拘役壹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交付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胡被依法給予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由2020年的11.00至2026年的1.00。期間,社區矯正機關當地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通知胡到司法所報到,參加集中學習。胡拒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中學習。期間於2020年6月26日165438+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司法所報到,被社區訓斥壹次;65438+2020年2月9日,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集中教育學習,被社區矯正警告。
永濟法院判決認為,罪犯胡在社區矯正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未按照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接受監督管理和參加教育學習。他應該撤銷緩刑,執行原判。故判決撤銷,罪犯胡緩刑二個月,監禁壹個月。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偶爾忘記是允許的,只要妳在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