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包括三個方面:(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是指建築物的主要部分相互連接,平面和空間構件必須具有滿足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保證能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荷載。地基、承重墻等。,出現結構裂縫、傾斜、坍塌等問題的地方,應視為主體結構出現問題。(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質量的。這意味著,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購房者享受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如果供水供電不能正常,隔音效果不符合標準等。(3)其他壹般質量問題。比如房子被淹了,地板空了,墻皮掉了。根據《貿易公司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