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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動火作業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消防監督員應由動火作業場所及設施管理權限單位委派的責任心強、具備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對無管理權限的場所和設施進行動火作業,動火單位應指定壹名防火監督員。

消防監督員必須佩戴公司統壹標誌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控和檢查,隨時撲滅動火作業濺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消防監督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余火,確認無余火後方可離開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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