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判決出來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法院會采取強制措施,所以壹定不能心存僥幸,要按判決辦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執行。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措施:(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四)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五)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的。(七)強迫被執行人實施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款項等其他措施(1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執行或者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五)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6)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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