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拍賣: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無需拍賣財產的;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有效異議的;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可以撤銷拍賣委托: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二、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三、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四、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沒有必要拍賣財產的;五、外人對拍賣財產有有效異議;6.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七、其他應當收回拍賣傭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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