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圖6-2)。確有必要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應上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提出意見。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的古生物化石需要打撈的,提出處理意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進行挖掘。
圖6-2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化石後的處置程序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51條進壹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報告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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