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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具體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歧視或者排斥供應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 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等五部法律。

根據2014 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等五部法律。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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