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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班出事誰負責?

法律分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事故,由監護類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事故,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托管類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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