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修訂信息:
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根據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011 12 31《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改。
3.根據2016年7月2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06年10月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壹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5.根據2018 6543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七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正。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建立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
3、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和完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體系;
6.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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