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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人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留守兒童監護人的規定是:

1.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來務工人員應盡量帶未成年子女壹起生活,或者父母壹方留在家中照顧。

2、暫不具備條件的應委托有監護關系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65±438+06周歲以下兒童不得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或與無監護關系的壹方共同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四條* *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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