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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法律主觀性:

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範圍: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行為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壹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這是壹個重大的誤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 * *行為人、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 *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 *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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