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宗教,處理宗教問題,只有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關於宗教的基本法,將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才能將抽象的憲法規範付諸實施,而不是由其他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來規定。
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成為目前最高級別的宗教立法。但這是直接違背立法法的,因為國務院無權直接限制和減損公民的憲法權利。換句話說,在《憲法》第三十六條和《宗教事務條例》之間,必須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來滿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國不是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宗教法為基礎,再多的個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不可能形成與宗教相關的法律體系。
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關於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但基本法律之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層出不窮,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