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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宗教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宗教問題的?

法律保留原則與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宗教信仰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屬於“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依法管理宗教,處理宗教問題,只有由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關於宗教的基本法,將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具體化,才能將抽象的憲法規範付諸實施,而不是由其他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來規定。

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成為目前最高級別的宗教立法。但這是直接違背立法法的,因為國務院無權直接限制和減損公民的憲法權利。換句話說,在《憲法》第三十六條和《宗教事務條例》之間,必須有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來滿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國不是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宗教法為基礎,再多的個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也不可能形成與宗教相關的法律體系。

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關於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但基本法律之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層出不窮,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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