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可以收養子女:
(1)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
(2)收養人必須無子女;
(3)收養人必須無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夫妻壹方必須不育且年滿35周歲;
(5)收養人必須具有正確的收養動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養人必須具備撫養孩子健康成長的經濟條件。
收養登記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收養登記實行分類,涉及大陸公民和大陸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港、澳、臺、華僑和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當地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收養登記由省民政廳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民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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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