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兇手王在案發前選擇報警解決雙方糾紛,警方也未必能徹底解決問題。準確地說,養狗人涉嫌違法行為只是在理論層面,實踐中很難認定和處罰。
近年來,人與狗的沖突越來越嚴重,尤其是壹些狗主人遛狗不拴繩,對市民造成了嚴重的生命威脅。隨著狗咬傷和死亡事件的不斷發生,人們被迫采取非法手段,比如毒死狗來泄憤。問題的根源是狗沒有被關在國家法律的籠子裏,地方法規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當前,“狗吠殺人案”再次敲響警鐘:生命最寶貴,法律必須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須與時俱進,時機成熟就應該行動,而不是總是“落後”,總是等著輿論“力挽狂瀾”。總之,狗患不治之癥,人禍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