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辦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壹)性侵害、背叛、遺棄、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護狀態,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傷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六個月,致使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被剝奪生命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不良嗜好,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難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