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