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的有關規定,以非法手段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單證或者商業單據,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通過中介騙購外匯數額在654.38+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00萬是特別嚴重的情況。涉案金額300萬元,無法償還,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