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強迫員工周末加班是違法的,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強迫員工加班。除四種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強迫職工加班;(1)、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資產,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4)、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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