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和範圍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全額賠償。民事法律、資源環境保護法有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積極配合依法進行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和評估,參與索賠談判,實施恢復,全面履行賠償義務。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從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到修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清理汙染和恢復生態環境的費用;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視其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情節。對生效判決和司法機關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依法納入被惡意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條例》第五條包括: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衍生問題:
社會治理包括生態環境嗎?答:社會治理包括生態環境治理。生態環境治理是中國為保護和建設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而提出的戰略決策,是社會治理的壹部分。主要通過植樹種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止荒漠化,建設生態農業,建設祖國秀美山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