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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噪音擾民的法律規定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壹、噪聲擾民標準:

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1,0級50分貝40分貝。

2,1級55分貝45分貝

3級和2級60分貝50分貝

4級和3級,65分貝,55分貝。

5級和4級是70分貝和55分貝。

二、各種標準的適用領域:

(1)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嚴於0類5分貝的標準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

(3)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4)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四級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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