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第十二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如果已經還清債務,可以尋求三種情況的司法救濟:1。民事判決確定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其份額的,部分責任人清償債務後,可以請求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行使追償權,由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責令其他連帶責任人清償,裁定不準上訴,但可以復議壹次;2.民事判決未確定各連帶責任人應當承擔的份額,部分責任人在清償債務後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3.民事判決作出前,部分連帶責任人已經履行了連帶責任人對債權人的全部義務,其後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經明確了其他連帶責任人的賠償數額,負有賠償債務責任的人可以依據民事判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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