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辦人在居住證受理點填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2、居住證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材料並打印受理回執;
3.發證部門制作居住證;
4.經辦人憑受理回執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辦理居住證,應當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社區警務室設立的居住證受理點辦理。
符合下列五個條件之壹的,在東莞辦理居住登記後,可以申領居住證,不受居住登記半年限制:
1,過去壹年,交了半年社保;
2.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居住滿半年的;
3.在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可以提供住宿的經營服務場所居住,並按照有關規定在旅館業進行住宿登記,居住滿半年的;
4、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滿半年;
5、在“兩標四實”系統登記半年的人口信息和當前有效的登記信息;在“萬E申報”系統中,已由責任主體確認申報完成半年,當前註冊信息有效;
6.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半年且當前登記信息有效的,登記後可直接辦理居住證,不受居住半年的限制。
綜上所述,東莞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1年,持有人應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1個月到居住地附近的派出所或警區辦理簽註手續。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四條
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居住地遷入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