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選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壹是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提議改選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二是當提議人數超過20%時,業主委員會將召開臨時會議,對業主提議進行表決,並做出相應決議。三是需要召開業主大會,但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立即通知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召開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
通常,業主委員會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由全體居民投票選舉產生第壹屆業主委員會。二是按照業主委員會會議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選舉。業主委員會壹般由五至十壹名委員組成,並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規定其成員。
如何選舉業主大會
1.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後三個月內,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並書面通知所在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
2.業主委員會未在規定期限內舉行換屆選舉的,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未完成的,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可以換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