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十三條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失業保險,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故意中斷就業包括以下情形:
(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