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故意殺人。(1)實施搶劫、盜竊、強奸等犯罪行為後。,他故意殺人滅口,造成死亡後果。(2)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三)雇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故意殺人,或者雇兇直接與員工實施故意殺人,造成他人死亡的。(4)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5)出於報復、通奸、經濟利益等動機,預謀殺人致人死亡,且有法定加重情節或者多個酌定加重情節的。(6)符合累犯條件,前壹罪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人民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後壹罪為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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