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任法官、檢察官職位的報考條件為: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資格條件;(2)本科及以上學歷;(3)年齡在23-40之間(1972年3月15至1990年3月15之間出生);(四)身體健康,五官端正;(五)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證或B證)。具有法官、檢察官資格並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可視為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六)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其中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符合上述條件,具有科級以下公務員身份的幹部,經所在單位推薦,黨委組織部同意,可以報考。已經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含助理法官、檢察官)的,不得報考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職位。
新任法官、檢察官由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招錄,均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壹般從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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