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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股份轉讓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妳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故該協議真實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但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如果沒有相應的變更,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時,妳不能以股東的身份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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