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監督申請,不論是否提出上訴,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都應當依法受理。
註: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程序中的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對檢察部門的投訴和舉報,由人民檢察院受理。檢察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信訪條例》和《人民檢察院舉報規定》處理收到的信訪舉報。
1.申請(如抗議申請、監督申請和審查申請)
2.身份證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
3.所有相關法律文件(壹審、二審和再審)
4.如有委托人,需出具委托證明。
5.證據材料
6.申訴案件送達地址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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