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臨時申請延期開庭時,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延期開庭,但是否延期由法院決定。延期開庭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延期開庭。延期開庭是指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日期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因某種法律原因不能如期開庭審理,或者已經開始的審理不能繼續進行,而決定延期審理的壹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審理仍然有效。但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試用期內。聽證會可按以下方式延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5、因申請回避而不能審理的;
6.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