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科目。繼承的主體是配偶、父母、子女。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享有權利或者是繼承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捐贈主體為捐贈人自願指定的任何受贈人。
2.意義不同。財產繼承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人遺留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給繼承人的法律行為。房屋贈與是指壹方(贈與人)自願將其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捐贈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3.時間不同了。實現不動產繼承,必須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且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否則不發生遺囑繼承關系。贈與的房地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合法財產權利。家庭財產、夫妻財產、合夥財產未經分割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的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