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贈與合同可以撤銷,但不能隨意撤銷。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取消:
(1)嚴重侵害捐贈人或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二、贈與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分類?
贈與合同的撤銷可以分類如下:
1.無因撤銷通常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交付贈與標的物之前,無理由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者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無因撤銷;
2.原因撤銷是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在有法律規定的特定原因時,會消滅贈與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