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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件去檢察院有哪些程序?

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審查終結的案件,應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靠,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相關情況。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部門、局長或者檢察長批準後實施。

壹、詐騙案件的受理程序是怎樣的?

1.檢察機關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

2.審查批準逮捕期限為7天,審查起訴期限為1.5個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限2天,審查起訴時限每次1個月。

3.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後,偵查期限為兩個月。對重大復雜案件,偵查期限可依法延長1至5個月。至於案件進展,妳可以去公安機關和主管偵查的檢察院查詢進展。

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不返還或者退賠贓物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

(三)有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三。欺詐(未遂)的定罪和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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