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本人申請回國定居的,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願放棄在國外居留的聲明、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其復印件、符合規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居留證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居留事實的其他材料以及與受理條件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華僑回國定居,由本人申請。華僑本人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代為辦理。親屬代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提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通過國內親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新法將華僑申請來華定居的受理機關由公安機關調整為僑務部門,法律沒有新的審批規定。目前,國內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華僑回國定居的具體操作辦法。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在中國居住壹定時期;
(二)有穩定的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的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出境定居的公民必須到當地派出所或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在國外定居的華僑應註銷戶口。華僑要恢復戶籍的,要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回國定居手續,並進壹步登記常住戶口,申領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華僑希望回國定居的,應當向我國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手續,並向國內省級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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